单位没给你缴社保,法律来给你撑腰!
农民陈某58岁时被本地某公司雇为员工,62岁时被公司辞退。由于公司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陈某将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近日,通州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陈某应享受正式工同等待遇,判决公司赔偿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1988.75元。陈某的故事陈某家住如东县双甸镇,2011年3月至通州某混凝土公司担任实验室试验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公司按月发放工资。
2015年3月11日,公司向陈某出具辞退通知书,终止用工关系。同日双方经协商,公司出具工资、辞退补偿结算说明,给予辞退补偿13423元,并写明截至2015年3月26日之前所有工资及补偿款一次性全部结清,双方不存在包括保险、工资、补偿等经济纠纷在内的任何纠纷,无包括劳动争议在内的一切争议。此后,陈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赔偿未缴纳社会保险的损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陈某遂起诉至通州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4388元。法院的判决审理中,被告公司认为,陈某仅为公司打杂小工,双方已达成一次性协议,陈某所诉没有事实依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且参保人员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龄不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陈某2011年5月至被告公司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2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公司未缴纳养老保险,陈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按规定也不能缴纳养老保险,造成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公司应予赔偿。
最终,判决被告某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11988.75元。社会保险社会保险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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