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2-04
759
案例:陈林于2015年5月进入某绿化园林公司从事仓储保管工作。2015年6月5日,陈林与绿化园林公司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同日,陈林向绿化园林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本人不要求交纳养老金,由此而引起的事宜与公司无关。2015年7月15日,陈林因仓储保管工作有差错,遭领导批评。2015年7月25日,绿化园林公司收到劳动仲裁委函告,因绿化园林公司未给陈林缴纳社保,陈林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补足社保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目前涉及“社保缴纳”的主要法律依据1、《社保法》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鲍乐东律师解读: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并不因为劳动者出具的《不缴纳社保承诺书》而免除。2、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或法院应该支持。3、针对劳动者出具《不缴纳社保承诺书》之后,又以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目前杭州司法实践是不予支持。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