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城乡居民2016年医保缴费8月1日正式启动,标准122元/年/人
为切实做好2016年我市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积极稳妥推进全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近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做好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文件,于8月1日启动我市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
文件要求2016年城乡(城镇)居民参保率完成95%以上,在校大学生参保率完成90%以上,并确保实际参保缴费人数不低于2015年实际参保缴费人数。
参保方式上,农村居民、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其中户籍在北湖区、苏仙区的农村或城镇居民以及城区的在校大学生,分别在两区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户籍在县市的城镇居民,在当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以院校为单位参保;原已经参保的居民以续保模式办理参保手续,新参保居民以新增模式办理参保手续。由于城区内的中小学学校,自2013年起不再为学生代收参保费用,请各位家长及时到户籍所在的乡镇或社区办理子女的2016年参保缴费手续。
缴费期限规定,2016年参保缴费时间从2015年8月1日开始,至2015年11月30日结束,逾期不再办理;对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的复转军人、新出生婴儿(父母均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出生60天内办理了户籍手续)以及民政部门安置的本市“三无”救助对象,可以在户籍地的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当年的参保手续。缴费标准明确为城乡(城镇)居民按120元/年每人的标准缴费;对于中途参保的复转军人、新生儿及民政部门安置的本市“三无”救助对象,按2016年个人缴费标准和各级财政配套资金的合计金额为缴费标准,一次性全额缴费。部分已经办理委托银行代收医疗保险费用的参保居民,请及时查询代扣有效银行账户内的金额,确保有足够的余额(大于120元*参保人数),保证8至11月期间的代扣缴费成功,以免影响2016年的医疗保险待遇享受。
待遇享受时间方面,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办理了2016年参保缴费的居民,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中途参保的复转军人、新生儿及民政部门安置的本市“三无”救助对象,从缴费成功当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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