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点评:渠道松绑提高收益,资金安全重于泰山
事件:国务院于8月17日印发《基本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征求意见稿发布约2个月后,《办法》终于在万众期盼中落地。除了在个别措辞上更加严谨之外,《办法》相比其意见征求稿并无实质性的变化。
点评:1、《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并非救市。
在8月21日的大跌后的周末《办法》公开颁布,被诸多市场人士解读为政府为市场注入流动性,化解市场危机的举措。但《办法》已于8月17日印发,其意见征求稿早在6月29日就已发布。虽然体量庞大、长期限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稳定市场的重要来源,政府选择此时公开《办法》也有增强市场信心的意图,但兹事体大,政府绝不会为了平滑市场暂时的波动而押上国家保障体系的未来。2014年末,养老保险参保人数为8.4亿,而股民数量为1.8亿。2、《办法》旨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高基本养老保险的收益率。在1997年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确立之初,我国曾明确规定严禁将投入其他和经营性事业。由于投资渠道受限,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投资基金收益率都低于通货膨胀率。这事实上意味着基本养老基金的保障功能大打折扣:参保人每一年都在承受着未来实际购买力的损失。《办法》在18年后终于为养老基金的渠道松绑。我国目前已有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和企业年金基金等养老金开始投资运作,从实践看,它们都取得了较为理想的长期投资收益。2001年至2014年末,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8.36%;2007年至2014年末,企业年金基金年均投资收益率7.87%,均大幅超过同期年均通货膨胀率。
3、预计入市资金的数量将远低于养老基金资金净值的30%(1万亿)。《办法》明确了基本养老基金的委托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受托人(国家设立、国务院授权的养老基金管理机构)、托管商业、投资管理机构的权责,特别是详细列举了相关机构、人员的禁止性行为,明确了问责制度。《办法》同时明确规定委托人、受托机构、托管机构、投资管理机构因养老基金资产的管理、运营或者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养老基金资产,权益归养老基金所有。这使得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进行具体的投资操作时,从成本收益考虑会将投资资金的安全摆在首要位置,对仓位的控制、品种和时机的选取会尤其谨慎。
截至2014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约3.5万亿元,扣除预留支付资金外,预计全国可以纳入投资运营范围的资金总计约2万多亿元。2008年到2014年,企业年金基金权益类资产平均占比仅为6.97%,8年来最高为13.04%,最低为2.97%,远低于规定的投资比例上限30%。即便假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权益类资产占可运营投资资金的比重为25-30%,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权益配置规模也仅为5000-6000亿,占基金净值14%-17%左右。而且尽管当前的股指从长期来看应该处于低位,但出于控制风险的考虑,这些资金仍不可能一次性入市。4、费率极低,对相关公司利润贡献不大。
《办法》规定,托管机构提取的托管费年费率不高于托管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05%,投资管理机构提取的投资管理费年费率不高于投资管理养老基金资产净值的0.5%。按照我们估算的5000-6000亿的权益投资规模来看,托管费总规模仅为2.5-3亿,投资管理费年费总规模仅为25-30亿。这对参与的商业银行、公司的利润贡献不大。
5、计提双重风险准备金,保障资金安全。出于安全的考虑,《办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机构和受托机构分别按管理费的20%和年度收益的1%提取风险准备金,进一步保障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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