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意外险为借款人分担风险
2013年9月30日,经营一家养殖场的张某向泾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崇文信用社贷款50万元,贷款时投保保险公司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保费1193.42元,身故保险金额50万元。2014年5月6日,张某驾驶电动摩托车载着妻子行驶时,与一辆相向驶来的道路清扫车发生碰撞,张某当场死亡,其妻受重伤抢救无效身亡。6月12日,保险公司接到家属报案电话后,立即对案件开展全面走访调查,核清事故内容,最终于2014年7月30日向其家属支付保险赔款50万元。
借款人因意外失去还款能力 贷款由保险公司偿还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伤害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保险公司给付约定保险金的保险。本案中,张先生投保的《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专门针对借款人开发的意外伤害保险。此类保险产品一般保险责任简洁,保险费率较低,保障金额较高,能够较好的满足保险公司、银行、借款者三方的需求。
本案例中,保险公司依约履行保险责任,向被保险人家属支付了50万元赔款。保额一般以贷款金额为上限 理赔时出具《未还款证明》在投保时,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产品对于被保险人和保险金额有着特殊要求。一般要求被保险人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且具备贷款条件并向金融机构申请并获得贷款的个人,或获得贷款的企业法人中年龄为18周岁至65周岁的高级管理人员。保险金额一般以借款人贷款金额为上限。如贷款金额为10万,保险金额一般也不高于10万。在理赔时应注意,一是被保险人的出险类型,如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身故将获得100%赔付,如被保险人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伤残,保险公司则按照合同约定的比率进行赔付。二是给付对象。此类保险产品的给付对象一般为银行或信用社,但如果保险期间被保险人已偿还了部分贷款,那么保险公司会代替被保险人偿还贷款的剩余部分,而将其余部分给付给被保险人的其他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值得注意的是,此类保险产品在理赔申请时除了提供一般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所需的资料外,还应出具银行或信用社出具的《未还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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