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交警队不公平公正认定交通事故责任
一. 事实经过2015年7月26日上午10时40分左右,申请人驾驶一台有牌有驾照的摩托车(湘KAB400)从新化县许子山街从南往北靠边正常直线行驶,此时左侧同向并排行驶的肇事车辆湘K6BR89不知什么原因突然往右边居民区的一条小巷拐,而且是在转弯的瞬间才打了转向灯,以至于我根本就没有反应时间,肇事车辆的突然右拐,而且没有减速,据此还可推断肇事司机应该没有看反光镜和后视镜,导致肇事车辆右侧前方撞在我的前轮上,在摩托车向前的惯性和小车的撞击下,我和车被重重的摔在右前方,造成我锁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左肘左膝头部多处擦伤,经医院确诊,需要住院,做手术上钢板,而肇事方确以各种理由不交住院费,肇事方态度非常嚣张,经过我方家属反复劝说,经过一个多小时才交了1000元办了住院手续。
后经了解,肇事方胡佳是车行老板,驾驶客户的一台问题车(据肇事车车主讲转向灯不灵)出门,导致发生了此次事故,肇事方胡佳属娄底人,对新化路况不熟悉,更应该要注意行车安全,减速慢行,而肇事司机又严重违反多项交通规则,故应该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新化交警队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程序不合法事故发生时,新化交警队不依法对肇事司机和受害方做酒精检测,也没有询问事故现场目击证人,不调现场监控(处理这件案子的负责民警对附近是否有监控都不知情,对于他们来说,他们也不屑于去调取监控,因为他们认为这是小事故),也不调肇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而且也没有调查肇事司机是否是胡佳本人(根据开车这么粗心大意,没有安全意识,存在顶替无证驾驶者的可能),而且据目击者讲述,发生交通事故后现场肇事车辆湘K6BR89被移动过,新化交警队不对现场和事实做客观分析,仅凭主观判断,敷衍了事就做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伤者极不负责任的表现,在被申请人看来,这样的案子都是小案子(交警队自己说的),他们在责任认定书上任性的不负责任的随笔一挥,对我们受害者来说会造成很大影响。更可恨的是,当时我方家属询问那些负责人,交警队说肇事方胡佳至少要承担主要责任,在肇事方的亲朋好友的公关和招呼下(交警队的某些人说过,而且也有我和肇事方的通话录音为证),在出事故责任认定书的当天,交警队负责人全部改口,把肇事方和受害者方划成了同等责任,基本的程序公正都没有得到保障,何谈实体结果的公正。身体遭受的痛苦会随着时间慢慢忘记,但是这种不公平的责任认定,我一辈子也不会忘记。
我要的是公平和正义,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调查还我一个公道。
一, 新化交警队对事实认定不清,交警队故意淡化肇事方的责任,仅追究了肇事方没有打转向灯这一规定,同时却给受害者扣一顶“超车”的帽子肇事方胡佳有多项严重交通违规第一,胡佳驾驶的是他客户的一台问题车上路行驶,《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第二,当事人胡佳右转弯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
第三 当事人胡佳没有及时打转向灯(转弯的瞬间打的),行为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50米到100米开启转向灯之规定,为引发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申请人事故发生时正处于正常的靠右侧路边直线行驶,根本没有超车的意思,无任何违反交规的行为,当事人胡佳这样的毫无征兆的突然右转,当时无论谁处在受害者这个位置都会发生交通事故。故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超车为由要求申请人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实在是荒诞可笑至极!从划分事故责任的路权原则和因果关系原则来说,交警队对这起事故责任认定是存在错误的,第一,转弯车辆本应减速慢行让直行车辆第二,肇事方没有提前打转向灯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直接最根本的原因。交警队这样划分责任如何让人心服!希望有关部门能认真调查研究,还我一个公道,同时严肃处理当事交警(易)和有关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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