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车辆还能修,保险公司就得赔;南方法治报数字报;电子版
广州从化的吴先生最近遇到了一件身心俱疲的事情:在一场对方负全责的交通事故中,自己的汽车被撞得严重损坏不说,对方的保险公司竟然以8万多元的车辆维修费高于车辆估价为由,认为车辆已无维修价值而不愿赔付维修费,只愿赔偿5万多的全损价值。吴先生一纸诉状告上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并得到法院一审判决的支持。保险公司不服判决,上诉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根据实际认定的车辆维修费损失正确,依法予以维持。
案件亮点 全车才值6万,维修费就要8万多 事发于2014年9月24日。当天14时50分,吴先生开车由东往西方向在从化区温泉镇某村路段正常行驶。突然,一辆轿车越线行驶,迎面撞上吴先生的车辆,造成吴先生严重受伤和车辆损坏。从化区公安局交警大队到场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车辆司机郭某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吴先生不承担责任。 事故发生后,吴先生被立刻送往医院抢救,并经过34天的治疗后于10月28日出院。吴先生经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小肠系膜撕裂伤、小肠多处破裂、阑尾挫伤、大网膜挫伤、小肠管挫伤、失血性休克、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伤、双肺挫伤,后被评为交通事故九级伤残。
2015年3月24日,吴先生到广州从化法院起诉,要求郭某及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车辆维修费、拖车费、车辆维修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324981.1元,其中车辆维修费86325元。为证明其主张,吴先生还向从化法院提交了事故认定书、医疗费收据、清单、评残鉴定书、车辆维修发票、拖车费发票、车辆维修价格评估报告书、评估费发票等证据。 庭审中,作为被告的郭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辩称,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费诉请,被告向法庭提交了由广州市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广东省关于道路交通车损的价格评估结论书》,该份报告证明吴先生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为人民币61600元,全损价值为52600元,整车受损严重,而原告诉请车辆维修费86325元,复修价格大于车辆市场价值,无维修价值,应确定为全损。
审理要点 被告的评估报告不足以推翻原告证据 从化法院经审理认为,吴先生的车辆虽然在这次事故中损坏严重,但并不存在无法修复的情况,故吴先生请求被告赔偿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同时,被告保险公司委托的评估公司在资质等级上低于原告委托的评估公司,保险公司的评估报告并不足以推翻原告提供的评估报告,故法院对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采纳,应按照原告车辆实际产生的维修费86325元计算维修费用。2015年6月2日,从化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314445.26元给原告。 从化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上诉至广州中院,认为原告车辆严重受损,修复价格远高于车辆市场价格,应当确定为全损,并按照全损价值予以赔偿。
广州中院经过审理,于日前作出二审判决。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车辆价格评估结论书是对吴先生车辆在受损前的价值及残值进行的评估,不足以证明车辆在事故发生后全损而无修复价值,更不足以否定已经产生的车辆维修费。因此,广州中院维持了从化法院的判决。 法官观点 合理范围内,修车又何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就这起案件来说,吴先生的车辆虽然严重受损,但经过维修后可以继续使用,且对吴先生来说,维修后再使用的性价比相对于重新买一辆同样的车来说更高。吴先生选择将车送修并主张维修费用并无不妥,虽然维修费用高于车辆估价,但维修费并非畸高,仍在合理范围内,故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车辆维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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