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命同价,车祸农民工应享受城市赔偿标准
2011年7月28日中午,海南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韩彦奇驾驶一辆半挂牵引车装载67.04吨散装水泥从澄迈县开往屯昌县,与临高县皇桐乡村民钟秀草驾驶的小轿车会车时,由于韩彦奇违规占左道行驶,虽急忙向右打方向盘,却为时已晚,其后面挂车因转弯过急,当即侧翻,将钟秀草的车辆压在下面。韩彦奇见状,慌了手脚,他急拨“110”、“120”急救。钟秀草被送往医院后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经澄迈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韩彦奇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调查,钟秀草虽然户口在临高县皇桐乡,但其长年在城镇工作生活,一家人的生活都靠钟秀草支撑。家里剩下妻儿老小,年迈父母都已年近八旬。 2011年11月22日,海南省澄迈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韩彦奇交通肇事案,钟秀草妻子王玉妹和公婆钟昌龙、张玉国以受害人家属的身份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韩彦奇及其所在的海南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5万余元。
庭审中,王玉妹及律师认为,钟秀草虽然是农村户口,但长期在城镇生活,应当按城镇人口生活标准赔偿。而韩彦奇、海南智尔达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认为,钟秀草户口在农村,应按户籍所在地的生活标准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赔偿金数额的差异,使得“被害人身份”成为一个复杂且非常重要的证据证明问题。根据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海南省交警总队将海南省2010年9月1日至2011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一、基本数据: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51元/年;
(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4元/年;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087元/年;(四)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8.56元/年。如果按照城镇居民收入计算,本案受害人家属可以获得40多万元的赔偿。但如果按照农村户口赔偿,赔偿金额将直接减少18万余元。
最终,法院根据《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户口在农村,但发生交通事故时已在城镇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的,其人身损害赔偿应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认定钟秀草赔偿金适用城镇居民赔偿标准,支持了原告“被害人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生前一直在城镇工作,且有固定收入,并且一直在城镇居住,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海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赔”的诉求,作出同命同价的判决:被告人韩彦奇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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