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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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年过七十,但只要“老有所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损失仍应得到赔偿。2014年9月15日13时许,李某驾驶一辆轻型普通货车行驶途中,与邹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邹某受伤。事发后,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邹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55天,花费医疗费1万余元,其出院记录出院医嘱注明“注意休息,全休两个月”。
此后,双方在李某投保的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协调下就医疗费、护理费、自行车修理费等费用达成一致,但就误工费一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以邹某已年过七十为由,拒绝赔偿误工费。为此,邹某诉至法院。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定邹某退休后有日常工作,有权获得误工费。据此,法院一审判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2.4万余元,不足部分由李某赔偿。
法官解释称,关于邹某的误工损失,虽其年过七十,但事发前其一直在新干县城自主经营一家食品小商店,并办理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导致邹某无法从事经营管理,直接造成其误工损失,因此,法院支持邹某关于误工费的索赔请求,结合医嘱计算误工损失天数。根据警方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而李某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保险公司应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邹某损失,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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