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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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车祸,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段某是无证驾驶,于是保险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段某支付给保险公司一万元现金,经法院判决,段某无证驾驶违反相关规定,需向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2011年9月28日,段某无证驾驶一小型普通客车与顺行的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该事故经交警莒县大队认定,段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李某无事故责任。段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该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李某将段某、保险公司诉至莒县法院,要求段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莒县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受害人李某医疗费10000元。
2011年年底,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李某履行了全部赔偿义务。在与段某协商要求付还一万元未果后,保险公司近日将段某起诉至莒县法院,向段某追偿该一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他人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在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驶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在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致害人追偿。据此,法院判决段某付给保险公司现金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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