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伤害的风险
在综合开放性劳动或者协作性劳动过程中,劳动者在作业时往往存在着受到第三方伤害的风险。出现第三方伤害后,是否一定构成工伤呢?这应当综合伤害的方式、原因、与工作的关联性等各项因素,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全面衡量,而不能简单的一概而论。 下面我们结合案例对劳动者在劳动中受到第三方伤害应当采取何种维权方式进行分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将伤害方式分为事故伤害、意外伤害和第三方暴力伤害。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无论哪种伤害,能否认定工伤的前提是伤害的发生必须是工作场所内,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前后进行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时。工作场所,我们很好理解,包括工厂内和指定的工作地点,例如:某快递公司的快递员小张日常工作为送快递,在一次送快递的过程中,小张与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出警勘验,最终认定快递员小张不承担责任,但这次交通事故导致小张左腿大腿骨折,需进行手术治疗,无法继续工作。
结合上述案例,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小张这种情况应当属于工伤,快递公司应当为小张向工伤认定部门进行工伤申报。 对于发生第三方暴力伤害情形的,还要对其原因进行分析。去年在某物流园内发生了一起悲剧。王某在某物流园中的某物流公司从事装卸工工作。
下班后,王某与工友一起到物流园旁小酒馆喝酒,多喝了几杯后,王某有些醉意,与邻座的食客发生冲突,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后,王某被工友拉开,并送回宿舍休息。第二天,王某照常上班,在装卸过程中,突然被人从身后砍伤,最终不治身亡。恶性事故发生后,王某老板立即报警,经警察调取物流园监控录像,当天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抓获。经讯问,李某交代了杀害王某的动机居然是,前一天晚上,李某在小酒馆喝酒时,被邻座的王某打伤,王某逃跑。
恰巧李某也在该物流园中另一家物流公司工作,今天上班时,无意发现前晚将自己打伤的王某正在物流园货场装卸,于是返回宿舍,取来菜刀找王某寻仇。趁王某不备,从王某身后砍向王某。导致王某最终不治身亡,王某家属在处理丧事期间,曾多次要求王某生前单位为王某申请工亡,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王某的死亡无法认定为工亡。
虽然王某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内,工作场所内,但因为王某的死亡并非是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其死亡原因与工作无关,不属于工伤赔付范围,王某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那王某的家人如何维权呢?王某的家属只能采用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方式,依据《刑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向李某主张人身损害赔偿这种维权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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