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档案被单位弄丢,领不了养老金

50多岁的张女士原为徐州一家企业职工,在一次工作调动中,新的工作单位将她的档案遗失,导致她无法在原单位工作,也无法交纳劳动保险、无法领取退休金。张女士为此烦恼多年,三次将新单位告上法庭。
日前,这起用人单位责任纠纷案经过终审,徐州中级法院裁定单位败诉并赔偿张女士6万元。通讯员 任正辉 周琪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没档案,社保和退休工资都难办张女士原是徐州手表厂职工,1992年请求调入原徐州某局下属企业。两家单位协商后,新单位将张女士的档案从徐州手表厂调入该单位人事科,让张女士在家中等通知,但几年都没动静。
1997年,新单位人事科才告知张女士,因为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完成调动工作,她的档案也在1994年在该单位找不到了。期间,张女士多次询问档案是否找到,人事科表示一直在找,但仍未找到。因没有档案,张女士无法调入其他单位,也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到退休年龄也没退休工资,只能依靠临时工作维持生活。找证据,原告拿出当年一份书面材料眼看没有结果,张女士于是将新单位告到徐州市鼓楼区法院。
她认为,新单位在保管她的档案期间未能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造成档案丢失,具有过错,给自己造成严重损失。根据档案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新单位赔偿6万元。
庭审中,张女士提交了1997年5月5日新单位劳动人事科向徐州市手表厂劳资科出具的书面材料一份,内容为“你单位职工张女士,原要求调往我单位工作事宜,因客观原因未能办理。本应将该同志档案及时转往你单位,但在九四年单位重新划分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该同志档案暂时未有找到,待找到后及时转往你单位。望给予谅解”。对于这份证据的真实性,被告没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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