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烟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费补缴工作的通知
10月19日讯:为妥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前后我市用人单位欠缴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根据省人力资源厅、省财政厅《关于统一和规范费补缴政策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补缴范围、年限和条件(一)企业职工身份补缴我市企业职工与企业存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因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费,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费。.(二)个人身份补缴截止2014年12月31日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人员,满足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缴。1.灵活就业人员补缴。
具有我市户籍,曾在我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未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或中断缴费的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2.个体工商户补缴。具有我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经营者本人(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可以个人身份申请补缴。上述人员中,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不得超过10年,自2011年6月30日按 自后向前 原则倒序补缴,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手续,不满15年的,可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I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最多15年,自办理补缴时间按 自后向前 原则倒序补缴,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按规定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再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所有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人员,补缴时间均不得早于1998年1月,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还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有过机关和企事业工作经历的,补缴时间还不得早于其本人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最早工作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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