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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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给爱车买了商业车损险,出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应由对方车主赔偿为由拒绝理赔偿,车主遂诉至法院讨个说法。10月26日,广西大新县人民法院对该财产保险合同案作出判决,支持车主的诉讼请求。
2014年6月,李林为自己的轿车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其中商业车损险(含不计免赔险)保险金额为30万余元。 2015年4月11日,李林驾驶该车辆与陆正群驾驶的的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李林与陆正群承担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林将车辆拉到保险公司指定的4S店修理,支出修理费24535元。修好车后,李林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只同意赔偿一半,称另一半应由对方车主赔偿。
李林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全部赔偿修理费。 大新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全面履行。原告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其主张理赔偿属于保险责任及赔偿范围内,被告应依约履行赔付义务。 被告辩称原告放弃对事故对方的50%赔偿费用,故不同意全部赔偿。
被告这一辩解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起诉保险人,保险人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担责任为由抗辩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全部车辆修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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