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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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参保人员就医程序1、正常就医程序首先,参保人员应在基本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外购药品。其中,患特殊慢性病的,必须到选定的一所特殊慢性病定点医院门诊就医。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非定点药店购药发生的医疗费用,除符合转诊等规定条件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其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才能按规定予以支付,超出部分,不予支付。门诊就医程序按现行医院门诊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到相关科室就诊 凭处方在定点医院划价处划价 定点医院收款处结算(使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不足时现金补齐) 定点医院取药处取药。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也可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使用个人帐户IC卡支付,不足时现金补齐。
住院就医程序按现行医院住院程序进行。具体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 相关科室就诊 凭本人身份证、个人帐户IC卡到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参保人员住院治疗终结后,出院带药量一般不超过3天,慢性病不超过7天)。特殊慢性病门诊就医过程如下:在定点医院挂号处挂号 凭《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本人身份证、IC卡到医院特殊慢性病病历保管处领取本人的特殊慢性病专用病历袋(内有专用病历及专用处方),《慢性病门诊医疗证》暂由医院保存 持专用病历袋到相关科室就诊 凭处方在定点医院划价处划价 定点医院特殊慢性病结算窗口联网结算(注:医院只收取个人自负部分,剩余部分由社保经办机构与医院结算) 药房取药 将专用病历、专用处方及检查、治疗材料装入专用病历袋,交回医院病历保管处,同时领回《慢性病门诊医疗证》。2、转诊转院程序(1)定点医院间相互转院的,应由就诊医院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市内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病人的身份证、、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报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
(2)异地转院,应由就诊的三级甲等医院填写《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携带病人的身份证、医保卡、住院病历复印件等材料,报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批备案后方可转院。病情危急的,可由就诊的三级甲等医院开具转院证明,先行转院,并自转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补办审批手续。(3)向异地转院时间最长为两个月,超过两个月的,必须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延期手续。如在异地医院确诊后,原转诊医院可以治疗的,应转回原医院治疗,恢复期应在本地定点医疗机构治疗。3、转诊转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1)异地转院的医疗费先由患者垫付。出院后,凭《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异地转院审批表》、住院病历摘要、医嘱复印件、住院费用清单及有效费用单据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结算,其住院医疗费用个人先自付10%,余下部分再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的住院规定执行。
(2)市内转院的,按照定点医院住院结算程序办理。4、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探亲期间因急症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报销程序参保人员因公外出、法定假期、探亲期间因急症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住院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携住院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审核符合政策后,按照潍坊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个人先自负20%,余下部分再按《潍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参保人员在三级医院就医的待遇标准执行。
5、外地居住人员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程序外地居住人员患病应到本人选定的定点医院治疗(如有变更,由单位每年3月份集中办理),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由患者垫付。治疗终结后,携住院病历、医疗费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办理报销手续,领取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金额。6、外地居住参保人员患慢性病,经审核发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医疗证》后,在定点医院发生的该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患者先垫付,每年4月份持相关材料(必须包括:门诊病历、处方、相关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收费单据、身份证等)到潍坊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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