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
三种情形实行衔接过渡《意见》明确,对改革前已退休人员,保持现有待遇并参加今后的待遇调整;对改革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通过建立新机制,实现待遇的合理衔接;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通过实行过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意见》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出规定:2014年10月1日后按此《意见》参保的人员,退休后按3种不同情况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且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2014年10月1日后达到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执行。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原工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了此次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退休待遇,统筹项目内部分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
统筹项目为国家和经国家批准由省级政府规定的待遇项目(标准),其他自行增加的项目和提高的标准,仍从原渠道列支。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新老制度平稳过渡《意见》要求,按照统一规范、平稳过渡的原则,妥善处理本省原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以下简称试点)政策与本《意见》的衔接问题。
改革后,对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2014年10月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在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改革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本人退休时,由同级财政拨付资金记实,该部分个人缴费本息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各地开展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待试点制度处理完结后,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防止基金资产流失。不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原试点参保单位和个人如何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试点期间已退休人员的个人缴费本息如何处理等与试点有关的政策衔接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根据《意见》,改革后,将建立省级基金调剂制度,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和政策,统一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和缴费基数,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统筹项目和标准以及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统一经办规程、管理制度和信息系统以及数据资源省级管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省、市、县分级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等用途。依法加强基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
基本养老金实现社会化发放《意见》提出,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工作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4%缴费。职业年金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将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参保人员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