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你了解多少
2012年8月17日6时40分许,抚顺县上马乡台沟村境内抚金线25公里处发生一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事发路段为双向两车道弯道路段,中心单黄实线。牌照为辽D54169的重型自卸货车由北向南行驶时驶入对方车道,与牌照为辽DB2105的微型面包车正面相撞,造成微型面包车内8人当场死亡,另有一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至此,该起事故共造成9人死亡,3人受伤(现生命体征平稳)
。肇事货车司机刘某(男,27岁,住抚顺市顺城区葛布街)已被公安机关控制。 事故发生后,省公安厅和抚顺市、县两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分别就事故现场救援、善后处置、责任认定等工作作出指示,市委书记刘强、省公安厅副厅长关耀林专门打来电话,就事故善后处置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抚顺市市长王桂芬、副市长咸金奎、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吴宗琪、副局长苏明等领导同志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指挥处置工作。市公安局指挥中心在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调集110巡车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协调120急救人员和119救援人员全力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在最短时间内恢复事发路段的交通秩序。目前,市公安局已联合相关部门成立了事故调查组,围绕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等工作开展调查取证。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你了解多少?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在约定的保险期内,因发生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支出医疗费用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量的保险金的一种保险。所谓意外伤害是指非本意的、外来的、不可预料的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身体遭到严重创伤的客观事件的。如人们在游泳时,不幸溺水身亡应属于意外事故;而在水里突发心脏病导致死亡,就不属于意外伤害,因为它是身体内部本已存在的疾病引起的。其特点一般是交费少,保障高。
保障项目
一、死亡给付。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
二、残疾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疾时,保险人给付残疾保险金。
三、医疗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给付医疗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四、停工给付。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中,人身伤害必须是意外事故造成的。
在这里,"意外事故"应该具备三个要素:
1.非本意的。 即被保险人未预料到的和非故意的事故,如飞机坠毁、行道树倒下等情况。 有些意外事故是被保险人应该预料到的,但由于疏忽而引致的,如在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修理线路,因不久恢复供电而触电身亡。另有一些事故虽是被保险人可以预见到的,但在客观上无法抗拒或在技术上不能采取措施避免的事故,如楼房失火,火封住门口和走道,被保险人迫不得已从窗口跳下,摔成重伤。或者虽在技术上可以采取措施避免,但由于法律和职责上的规定,或履行应尽义务,不去躲避,如银行 职工为保护国家财产在与抢劫银行的歹徒搏斗中受伤。 以上这些均属于意外事故。凡是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使自己遭受伤害,如自杀、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事故。
2.外来原因造成的。 指被保险人身体外部原因造成的事故,如食物中毒、失足落水。注意:疾病所致伤害不属于意外事故,因为它是人体内部生理故障或新陈代谢的结果。
3.突然发生的。 即意外伤害在极短时间内发生,来不及预防,如行人被汽车 突然撞倒。铅中毒、矽肺等职业病虽然是外来致害物质对人体的侵害,但由于伤害是逐步造成的,而且是可以预见和预防的,不属于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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