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交警部门
9月11日,江门日报“律师热线”栏目由广东华法(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友元接听并解答读者的提问。 离婚后觉得财产分割协议不公平,可否重新分割?
李女士:我与赵某因感情不和经法院调解离婚,当时我只想早点离婚,双方约定共同财产全部留给赵某。离婚后不久我觉得离婚时双方所订的财产分割协议对我不公平,想再向赵某索要一些财产是否可以?
李律师: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1款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李某与赵某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又对财产分割协议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该财产分割协议。但是《婚姻法解释二》第9条第2款同时还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诉讼请求。”李某为早点与赵某解除婚姻关系,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不存在被胁迫和欺诈的情形,故其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诉讼请求应被法院依法驳回。
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能否起诉交警部门?
甘先生:上月一天晚上,我驾车回家,当车行驶至我家小区附近时,突遇李某横穿马路跑入机动车道,我立马紧急刹车,但由于事出突然,双方距离太近,对方被车撞倒,送入医院治疗共花去5万多元。事故发生后,公安交警部门经现场勘查后,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我觉得很冤,能不能起诉公安交警部门,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交通事故认定书?
李律师:对事故的责任认定是公安机关通过现场勘查、证据采集、技术鉴定等活动后形成的一种对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形成的原因、双方责任分担鉴定总结的结论,是处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确定民事、刑事和行政责任的依据,并不具有处分、创设权利义务的性质,不符合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一种非行政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做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的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 所以,你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提起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法院不会受理的。你可以在公安机关对你做出处罚时,或就损害赔偿进行民事诉讼时,发表自己的意见,法院审查后会做出认定的。
已认定工伤,是否还能向用人单位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甄先生:2015年7月,我为用人单位外出施工时,张某骑摩托车撞倒了我施工的移动脚手架,使我摔落倒地受伤。经交警认定,张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我的用人单位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劳动能力鉴定,我构成四级伤残,单位为我保留了劳动关系,我也享受了工伤保险待遇。我还能向单位要求交通事故赔偿吗? 李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您与单位之间只能按照工伤程序处理,不能向单位主张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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