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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广州企业在中山为员工买社保的情况;法院判其付一定的补偿金

甸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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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异地为劳动者买社保违反,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原告曾先生诉称,其于2003年9月入职被告广州市某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7月12日,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8023.65元经济补偿金。南沙区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在其所在地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该义务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要求的18023.65元经济补偿金。

曾先生在广州南沙区工作,公司却在中山给他买。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近日南沙区法院作出判决认为,在异地为劳动者买社保违反,劳动者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原告曾先生诉称,其于2003年9月入职被告广州市某铸锻工业有限公司工作,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参加社会保险。2012年7月12日,曾先生以被告“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18023.65元经济补偿金。 被告提出,已为原告购买社会保险,向法院提供中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参保证明》,时间是2010年5月至2012年6月,单位中山市某五金有限公司。
被告主张中山市某五金有限公司是集团总公司,出于稳定用工的目的,故以该公司名义为原告在中山市参加社会保险,双方对于购买社保的地点没有约定。《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南沙区法院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在其所在地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的义务,该义务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予以免除。
本案中被告主张利用其关联公司为原告在中山市购买社会保险已经完成了自己的法定义务,但显然不符合《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而且原告在广州市工作,广州的社会保险缴费标准高于中山市,被告此种做法会导致劳动者未来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下降,实质上也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法院判决支持了黄先生要求的18023.65元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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