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633
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5〕25号)文件精神,从2015年11月1日起,在台州市区、临海、温岭、玉环范围内执行1660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5.2元;在天台、仙居、三门范围内执行1530元最低月工资标准,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13.8元。
最低工资制度与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我局高度重视健全和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工作,下一步,我局在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基础上,进一步通过日常巡查、举报专查等方式,加强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执法监察。重点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和变相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
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用人单位,依法严肃处理,并记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对严重违法的,向社会公布,真正形成社会舆论监督氛围,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台政发〔2015〕25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浙江省〉有关问题的通知》(台政发〔2004〕2号)精神,决定调整我市失业人员金的发放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发放标准为:台州市区、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县为1245元/月,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为1148元/月。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从2015年11月1日起执行。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