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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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省属、中央在兰单位缴存业务,根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5年度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1、2015年度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规定。上限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市区城市(兰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下限不得低于职工工作所在市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6倍。
二、住房实行 一年一核 。省中心将在每年1月或7月分两次审核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三、各缴存单位接此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到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完成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审核工作。
四、未完成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单位,受委托银行不得办理汇补缴业务。
五、核定缴存基数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甘肃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一式三份);
2、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一式三份);
3、职工上年度工资表。
注: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表和汇缴清册可在省中心官网下载。
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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