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政策是怎样的呢?
为满足缴存职工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建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个人住房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和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批准,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调整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期限
1、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个人,贷款最高额度由25万元提高到30万元。
2、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双职工家庭,贷款最高额度由35万元提高到40万元。
3、贷款最长期限:申请的职工贷款最长期限可按法定退休时间顺延5年。
二、降低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
1、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30%调整为20%。
2、购买改善性第二套普通商品住房。对已拥有一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由原来的60%调整为30%,贷款利率按首套房标准执行。
3、对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不予发放公积金贷款。
4、标准认定。住房公积金执行认贷不认房的政策。对借款人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系统内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为准。
三、开展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1、在外地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贷款证明,在我市申请贷款。缴存贷款信息经核实后,可按照我市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办理贷款业务。
2、夫妻一方在本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另一方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合并计算贷款额度。
四、放宽用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范围和条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用自有资金正常还款12个月,且其本人与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的公积金余额之和可足额偿还一年及以上贷款本息的:
1、逐月还贷。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可申请用其住房公积金余额逐月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以冲抵一个月贷款本息时,由中心通知借款人用其自有资金偿还。借款人以自有资金还款期间发生1次逾期的,本还款方式延长6个月;发生2次逾期的,本还款方式延长12个月;发生3次逾期的,取消其逐月还贷申请资格。
2、一次性结清贷款。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可申请将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一次性冲抵结清贷款本息,但冲抵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其公积金贷款本息余额。
3、申请时间。借款人于每月15日前可向本人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于受理当日办结。
五、以上政策实施的界限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前公积金贷款已经发放的,仍按原政策执行;本次政策调整实施后,新申请的公积金贷款,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未涉及调整的其他公积金贷款政策仍按原政策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5年5月5日起开始执行。
七、本通知由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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