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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金一次性领取的条件是怎样的呢?

冯娇
919
前言:《通知》明确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已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对符合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将一次性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公告,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小编介绍,以北京为例,一次性领取条件如下:如果属于本市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依据《北京市规定》(市政府令[2007]190号)的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从事个体经营、兴办企业,凭其营业执照,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
根据《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失发[2000]246号)第五条规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对进行了就业登记但没有办理个体或企业营业执照的失业人员,不再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
政策法规:我市进一步规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办流程为加强失业保险业务经办管理,维护广大失业职工的合法权益,防止失业保险基金流失,有效帮扶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近日,市就业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程序的通知》,进一步规范了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相关问题。《通知》明确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必须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已实际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且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将到初审合格申请人的经营地点现场了解情况,核查申请人是否确实正在进行经营活动。对符合条件的,于申请的次月将一次性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发放至申请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账户。《通知》同时明确失业人员不得以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不实际从事经营活动骗取失业保险金。一经发现,将根据第八十八条和《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的失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公告,当事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失业保险金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当事人将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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