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关问题
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提取使用本人的: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建翻修自住住房本息的;
(三)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职工丧失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符合以下之一情形,可以,并利随本清作销户提取。
(一)退休的;
(二)基本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满 5 年 , 或满 2 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四)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
(五)工作调动并户口迁出宁波市,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七)非宁波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宁波市的。
宁波公积金提取条件相关问题问: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停缴,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答:根据《宁波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凡职工失业满5年或满2年且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关证件和户口所在街道、乡镇出具的家庭生活严重困难证明,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
持有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证》或民政部门核发的《宁波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宁波市城区社会扶助证》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重新就业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在失业期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建翻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用于支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的,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问:组合贷款的职工,按揭已经一年多了,提取公积金要带哪些资料?提取的时间范围怎样?提取的金额怎么算?
答:取得组合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之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需提供:填妥并加盖单位印章的一式三联《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款证明,借款合同原件,个人住房商业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提取时间范围:自贷款发放月份止次年同月。提取金额:当年还款本息额,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问:购买商品房,申请的商业贷款,去年已经提取过一次公积金了,什么时候可以再提取?需要提取哪些资料?
答:购买自住住房取得商业性贷款的,在未清偿贷款本息前,职工可实行一年一取且对月提取,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宁波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还贷情况证明书。职工可提取的金额(指提取月至上年同月),累计不超过贷款本息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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