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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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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五)资金出借人的出借资金比例: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出借资金占比将在申报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一、对外出借资金概述 为了优化经营结构、拓宽业务领域,推进公司在互联网金融、保险领域的战略布局,参与创新发展普惠金融,提升综合竞争力,在不影响主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公司拟出借自有资金2,000万元,作为主要发起会员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筹)(暂定名,最终以工商核准登记为准),出借资金后公司拟占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初始运营资金的16.67%。
本次参与发起设立的对外出借资金事项已于2015年10月23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出借资金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基本情况
(一)组织类型:拟设立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
(二)经营范围:
1、人寿保险业务(包括各类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
2、人身保险的再保险业务;
3、为境内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检验、理赔等业务;
4、保险咨询业务;
5、依照有关法规从事资金运用业务;
6、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经营范围。(最终以中国保监会批准和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项目为准)
(三)初始运营资金:人民币1.2亿元。
(四)出借资金方式:实收货币资金。
(五)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的出借资金比例: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出借资金占比将在申报材料经监管部门核准后确定。
(六) 行业背景: 2014 年8 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文)明确提出“鼓励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合作保险”,鼓励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作用。
2015 年1 月,《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保监发[2015]11 号文)即相互制保险公司监管政策的出台,为我国新的保险组织设立、运行提供了法律依据,相互保险组织是深化保险业改革和发展的切实需要。随着保险“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发布,创新发展相互保险这一普惠金融形式具有非常积极的现实意义。
三、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目的 在国家“互联网+”战略推动下,互联网金融业务快速发展。相互保险组织由于普惠金融的业务特点,参与者众多,性要求较高,使得互联网安全技术在相互保险业务领域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充分利用公司在互联网领域的优势,将公司自身的云安全管理平台技术应用于保险业务,支持服务相互保险组织,拓展公司互联网金融、保险领域战略布局。
公司计划打造新一代互联网安全聚合通道,为用户提供商用级的社交网络安全通信系统、合作共赢的互联网应用生态圈,在此基础上形成互联互通的社交网络安全通信体系及自主可控的新一代互联网通道,该技术也将快速推广互联网保险业务的。相互保险具有普惠金融的特点,公司通过与新型保险公司建立战略关系为社会提供普惠养老、健康保险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公司自身员工补充养老保障问题。
四、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对公司的影响 我国已经进入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关键时期。人民群众对人身保险的需求越来越大,将给养老保险需求和健康保险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保险市场的巨大增长潜力有待释放。“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下发为相互制保险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机遇。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彰显“互助共济”、“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保险本质的互联网+相互制保险公司(或组织),不仅是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同时有利于公司进入金融保险信息安全领域,为公司开拓新的领域,通过与新型保险组织建立战略关系,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也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五、参与发起设立相互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的风险分析
(一) 审批风险 由于保险公司(或组织)的筹建、设立,以及本公司作为资金出借人(即主要发起会员)事项均需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客观上存在不被批准的可能性,因此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二) 短期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若发起设立获得保监会批准,但由于保险公司(或组织)的开办和收入实现需要一定周期,产生盈余所需的时间较长,初始运营资金的固定利息和浮动利息在该公司(或组织)实现盈余后才能获得现金流收入,本项出借资金存在短期内无现金流收入的风险。
(三) 潜在的现金流支出风险 根据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或组织)偿付能力的监管要求,当该公司(或组织)偿付能力不足时,作为主要发起会员有义务追加运营资金,届时将会产生现金流支出风险。
(四) 竞争风险 在“新国十条”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等政策的指引下,保险行业和互联网保险呈现新的快速发展趋势,但其他具备实力的公司也会设立相互制保险公司开展同类业务,作为新设立的相互制人寿保险公司(或组织),面临新市场格局下的竞争风险。
六、其他 公司将根据本项出借资金计划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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