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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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5〕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分区域提高到1085元/月、924元/月、858元/月、770元/月,省直缴费单位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1085元/月执行。
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2015年9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550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1085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武昌区、青山区、洪山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320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924武汉市蔡甸区、江夏区、东西湖区、汉南区、黄陂区、新洲区;襄阳市襄城区、樊城区;宜昌市西陵区、伍家岗区、点军区、猇亭区。最低工资标准(元/月)1225失业保险金标准(元/月)858黄石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大冶市;十堰市茅箭区、张湾区;襄阳市襄州区,枣阳市,老河口市;宜昌市夷陵区,枝江市;荆州市荆州区、沙市区;荆门市东宝区、掇刀区,京山县,钟祥市;鄂州市鄂城区、华容区、梁子湖区;孝感市孝南区,汉川市,应城市;黄冈市黄州区;咸宁市咸安区,嘉鱼县,赤壁市;随州市曾都区;恩施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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