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湖南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央财政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9〕2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9〕38号),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管理,做好新农保中央和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拨付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新农保基金管理 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新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一)账户开设 省财政厅和各试点县(市、区)(以下简称试点县)财政局分别设立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各试点县新农保经办机构分别设立新农保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只能在省财政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金融机构开设。相关财务处理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执行。
(二)个人账户管理 新农保经办机构对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归集到省级财政专户实行省级集中管理(其运营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各试点县可以用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资金收入支付当年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年底结算上划。每年12月10日前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将应上解的个人账户资金额(上年个人账户资金结余加上当年筹集的个人账户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减去当年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具体以省新农保经办机构计算的数据为准),从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上解至省级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未按时上解个人账户资金的,省财政厅将暂缓预拨其基础养老金补助。
二、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申请拨付程序 根据国发〔2009〕32号文件有关规定,中央财政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对我省予以全额补助。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开展新农保试点的政策规定、启动和实施情况、资金安排和到位情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 2、有关附表。具体见附表1-2,填报要求详见填表说明。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新增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照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原有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2、资料审核。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按照政策规定和新农保信息系统的相关统计数据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办法 为确保参保农民基础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对中央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采取“当年先行预拨,次年据实结算、差额多退少补”的办法,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运行年度,按年与试点县财政部门结算。具体操作程序是: 1、资金预拨。新增试点县,实施试点当年,按其申报的当年新农保参保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下同)农业户籍人口预测数和中央财政补助标准,预拨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原有试点县,在年初时按上年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的80%下达预算,相关资金按季预拨。 2、资金结算。每年8月底以前省财政厅按照中央财政核定的各地上年底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地方财政资金到位情况等,对上年的中央财政补助基础养老金进行结算。同时,按照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和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核定当年中央财政应补助资金,扣除年初预拨资金,并弥补(抵减)上年不足(结余)后下达。 结算公式: 当年结算资金=上年新农保实际参保60周岁以上农业户籍人口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当年预拨资金+(-)上年不足(结余) 三、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根据湘政发〔2009〕38号文件精神,目前省、市(州)、县(市、区)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不含补缴)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级财政平均补助20元(对各地的具体补助标准另行通知)。各试点县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应联合行文逐级上报申请缴费补助资金。 (一)申报材料要求 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本地新农保参保情况、缴费情况、缴费补助资金安排、到位及发放情况等。 2、有关附表,见附表3。 3、其他材料。证明有关市(州)、县(市、区)级财政应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单复印件;证明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的基础养老金到位的预算拨款凭证和银行进账户复印件;同时所有复印件加盖财政局、银行公章。
(二)报送审核程序 1、地方上报。新增试点县由所属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按当年新农保试点工作要求报送申报材料。对于原有试点县,省财政厅按其上年10月至12月底和当年1月至9月底参保缴费人数为依据,计算当年缴费补助;以此类推,对于当年10月至12月底参保的人员,缴费补助在下年度审核、拨付。各市(州)、试点县(市、区)级财政负担的缴费补助资金,应于每年10月15日前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于10月20日前,由各市(州)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将审核汇总的各试点县申报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申请省级财政缴费补助。 2、资料审核。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相关政策、新农保信息系统的统计数据和各市(州)、县(市、区)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到位情况对各地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资金拨付办法 省财政厅依据审核结果相应核定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并于每年11月20日前通过一般转移支付下拨到试点县财政部门。各试点县应于11月30日前将省级财政缴费补助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并将资金到位情况上报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各试点县财政部门要按月及时拨付新农保养老金到基金支出户,领取人凭社会保障卡(或养老金存折)到指定的金融服务机构领取养老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各项财政补助资金。为准确反映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对新农保的补助都要列入新设的政府收支分类支出功能科目“2080306财政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各试点县收到上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新农保基金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资金拨入新农保基金财政专户。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会同相关部门探索有效的基础数据审核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情况发生。
五、监督检查 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全面、真实、准确地上报当地申请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认真核实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人数、已参保农民人数以及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财政补助等情况。省财政厅和省劳动保障厅将对各地新农保地方财政补助到位、使用情况和基金运行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故意虚报相关人数和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骗取上级补助的,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外,并将据实扣减相关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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