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医疗收费方式变得复杂化
原标题:从集体福利到社会保障_论人民公社与家庭经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农村合作医疗的运营必须以收取费用,建立合作医疗基金作为基础。而家庭经营时期与人民公社时期相比,合作医疗基金的收费条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导致其收费成本上升,可操作性下降。在人民公社时期,农村合作医疗的费用虽然一般都规定了由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并规定了农民个人的具体交费数额,但却并不是由农民个人缴纳,多数是由集体在分配前扣除,如新疆麦盖提县合作医疗的收费方式规定: 社员每人每年交两元五角钱,由生产队按照参加人数,在年终分配时一次扣除 。浙江临安县横溪公社也规定: 每人每年交三元钱,由生产队从一年三次分配中集体交付 。
安徽萧县芋集公社更是直接取消了农民的交费规定,而是 以生产队为单位,每人每年从生产队公益金中拿出两元五角,作为医疗费用,由公社集中管理使用 。可见,人民公社时期由于集体掌握了农村经济的控制权,合作医疗费用在集体进行分配以前就直接扣除了,具有社会保障的强制性特征,同时,也绕过了挨门挨户收费的难题,从而实现了高参保率,在我国经济水平十分低下的情况下,对保障农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巨大作用。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人民公社解体和家庭经营成为农村的主要经营方式,农民之间的交往受到限制,互助合作意识减少,农村的经济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大部分合作医疗纷纷解体,没有解体的合作医疗也更加注重农民自愿参加的原则,以农户为单位自行交费。
1997年5月28日,国务院批转的卫生部、国家计委等部委制定的《关于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医疗的若干意见》也明确规定: 举办农村合作医疗,要坚持民办公助、自愿量力、因地制宜的原则。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支持。农民个人缴纳的费用是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主要来源。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积极引导农民自愿缴纳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但是,人民公社时期成效颇大的 宣传教育 ,在家庭经营时期恐怕难以奏效,很难提高合作医疗参与率。而由于家庭经营时期的农村合作医疗失去了收费的强制性条件,收费成本和难度大大上升,可操作性降低,连原有的基本医疗保障作用也很难发挥,就更不用说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提高医疗保障的层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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