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保险业务员包揽办手续;被保险人饮酒过量死亡为何仍获赔偿呢?
2012年6月26日,在保险业务员的推销游说下,许女士不了解投保书具体内容,只知道买个寿险有保障。而这个寿险约定的是身故受益人为法定,受益比例为100%,保险期间至65周岁,交费年期10年,保额为120000元,保险费为每月500元。
?保险责任:在主合同有效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
?(1)身故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将按主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残疾保险金,一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后主合同效力终止。
?(2)业务员在向许女士询问其丈夫(当时不在场)是否有病史,是否住过院、身体是否健康这几个问题,许女士均回答没有后,即代许女士在《人身保险投保书》的健康告知及其他告知的所有选项(包括是否有饮酒史均勾选“否”,然后由许女士直接在“投保人签名”处签名,并由许女士亲自在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声明及授权事项处写下“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许女士称除了上述签名及“本人已阅读……”这句话是其本人写外,其他内容均由业务员填写。业务员也证实许女士所说属实。许女士从2012年6月起至2013年12月,均每月按时足额交纳保险费。
? 2013年11月许女士丈夫因大量饮酒,到医院医治无效死亡。许女士称其丈夫饮酒史20余年,平均每日饮白酒1斤。 许女士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但保险公司以原告投保前已发现血压高、血糖高、血脂高及长期大量饮酒史,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拒赔。 法院审判 横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就许女士丈夫长期大量饮酒的问题,许女士在办理保险时业务员没有就上述问题向其询问,其本人并不了解投保书的内容,业务员只要求其在投保书上签名,其他内容均由业务员填写。这也得到业务员的证实。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既没有按投保书的健康告知内容包括是否有饮酒史逐项向许女士询问,也没有尽到让许女士充分了解投保书内容的义务,即为许女士办理保险业务,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自行承担,故保险公司以许女士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进行辩解,不予支持。
?保险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120000元。 法官说法 现在,绝大部分的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了多揽业务,连保险手续都包揽办理,只要投保人签个名就行,而投保人在业务员的游说下,往往没有看过保险合同,不了解什么情形下不可以获得赔偿,当投保人发生保险事故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则以合同有约定为由不予赔偿,最终吃亏的还是投保人。虽然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实告知义务是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缔约过程中基于最大诚信原则所生的重要义务,但本案中,投保人虽然知道其丈夫即被保险人有饮酒史,但在整个投保过程中,投保人并没有得到充分了解投保书的内容,业务员也没有按告知书逐项询问就一手包办投保手续,投保人并不知有饮酒史而不能投保,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不予赔偿的理由不成立,保险公司予以承保,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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