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如何续接保险相关规定
近日,有市民向记者询问如何办理离职后各种的接续。
为此,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李先生在某事业单位工作,妻子因工作原因南迁,李先生欲在南方某市寻找新工作或是做些生意,但对如何接续各种保险不太清楚。
他说: 虽然妻子在南方某市的新单位无法安置我的工作,但两口子肯定不能两地分居,我决定在那个城市重新找份工作或是做点生意。我在本市的某事业单位已经工作了二十余年,什么的以前从未操心过,现在估计得辞职,最关心的是养老保险、等能不能接续,如何接续? 就李先生提出的问题,记者来到市机关局、市局咨询了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
市机关失业保险局工作人员介绍说,职工辞职后接续保险一般按照下列流程办理:首先出具原单位开出的各种辞职手续和档案;第二按照规定将档案送市人才服务局(是人才交流中心)存档;三、从辞职日算起,按流动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基数按照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缴费缴到后,享受流动人员退休待遇(灵活就业人员待遇)。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说,像李先生这种辞去职务续接医保的情况,由于 身份 的改变,医保的待遇和缴费情况也不一样。
如果李先生辞职后有了新单位,新单位将继续为其缴纳各种保险,如果是自谋职业,李先生应该带原单位出具的各种手续,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办理、续接。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何种情况,医保的办理、转移、续接都必须在离职后的两个月内完成。记者查询了相关规定,其中与事业单位职工辞职后如何续接保险的有关规定如下:一、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因政策原因未参加养老保险的,从成为流动人员之日起开始缴纳费,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原已参加的,从成为流动人员时按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二、按《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流动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原是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已在机关事业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的,其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流动人员原在城镇企业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可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前后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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