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英国经验;完善我国大病保险制度

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成为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新的制度性安排。
目前,我国市场上的重大疾病保险产品仍存在相似度较高、市场不够细分等问题,如何解决大病保险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尽快地让全体居民从这项制度中受益,同时,切实做好与基本医保、疾病应急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可及性,真正发挥托底功能。
笔者认为,我国可以借鉴英国重大疾病保险发展中的一些经验。 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些经验及特点主要体现在几方面,其中,保障范围方面,早期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只保障6种发病率高的核心疾病(癌症、心脏病、脑中风、冠状动脉绕道术、肾衰竭和重要器官移植)。
现在保障的疾病范围扩大,主要分为两种产品:一种是只保障6~10种基本疾病的保险;另一种是包括30种或更多种疾病的综合保险,投保人可自由选择。
这两种产品一般都提供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能够给患病的被保险人提供一揽子的保障。另外,英国按不同疾病的严重度和治疗费用确定不同的给付金额,对不严重的小病或小手术给付的保险金额较小,对重大疾病给付较多,这样较为公平,也使保单内容更加简单明了。
疾病定义方面。英国保险人协会对重大疾病保险的几十种重大疾病制定了统一标准。这些重大疾病包括6种核心疾病和市场上95%的重大疾病保险都包括的疾病。这样减少了因疾病定义不一致而引发的纠纷,保障了被保险人利益,增强了市场信心,规范了英国重大保险市场。
抵押贷款方面。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一大特点是能够用来抵押贷款,当被保险人患病时,可以将自己所拥有的重大疾病保险保单拿去银行做抵押,从而避免了在患病治疗期间或收入损失期间还要承担的还款压力。以重大疾病保险保单作为的财产抵押在抵押市场上受到认可。英国的重大疾病保险多包含于一个完整的保险计划中,在这个保障计划里,有寿险保障,疾病保障,残疾保障和收入损失保障,这种设计也是针对抵押市场。当被保险人患病时,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能作为大项目贷款的抵押,收入损失保险金能偿还需要分期还款的贷款,解决了被保险人因患病或意外事故而无法工作的问题。
回购协议方面。英国重大疾病保险的另一个特点是回购式选择条款,回购式选择是为了弥补提前给付型重大疾病保险的缺陷而产生的。在提前给付型产品中,被保险人身患重大疾病,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一般情况下,由于被保险人在患重大疾病后其死亡风险增加,保险人不会再向被保险人提供死亡保障保险,从而导致了被保险人死亡保障不足。回购式选择条款规定:如果被保险人身患保险合同规定的重大疾病,保险人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其死亡保障保额相应减少;如果被保险人在合同规定的某段时间后仍然存活,则可以按照一固定费率买回原保险金额,经过几次回购,被保险人的死亡保障保额就会恢复到原来购买保险之初的水平。
销售渠道方面。大病保险的销售渠道分为三种:直接销售、独立的理财顾问和银行保险。三种销售方式侧重点各不相同:银行保险主要销售定期寿险,占据定期寿险市场的份额较高,而养老保险和终身保险一般通过直接销售和独立的理财顾问销售。因为银行保险一般与抵押贷款有关,贷款有一定期限,所以银行保险适合销售定期寿险重大疾病保险。 英国大病保险的一些经验也给我国带来了借鉴与启示。优先发展提前给付型产品。提前给付型产品在实际中通常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重大疾病保额和死亡保额相同,重大疾病理赔后死亡责任也相应终止,称为完全提前给付型。另一种是死亡责任的保额高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理赔后保单继续有效,称为部分提前给付型。提前给付型产品在英国等市场目前仍是重大疾病主流产品,也应是我国优先发展的产品类型。从市场需求看,重疾保额设定灵活,费率相对较低,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较好的保障。从定价稳定性看,重大疾病保险以重疾的发病率为主要定价基础,而寿险则以死亡率为主要定价基础。死亡率的长期下降趋势形成的死差益及长期投资可能产生的利差益,能够对冲重疾率上升趋势可能形成的定价风险,有利于保险公司的风险分散和产品定价稳定。
细化重疾产品。目前我国的重大疾病保险虽然承保范围较广,最多可高达30种疾病,但对特定用户来说,其中有相当部分的疾病发生概率极小,投保人却无法自由选择,而且还产生误导作用,导致目前所谓“保死不保病”的说法。为此,保险公司可以像英国保险人一样将市场细分,对特定群体承保特定疾病或者采取承保主要疾病后,根据消费者需求进行分类,进一步细化重疾产品,积极开发“疾病保障+健康促进”相结合的重疾产品,给客户提供更多的保障选择。 放宽核保要求。考虑到重疾产品可能产生的逆选择,目前,国际上发展趋势是延长等待期的时间,同时适当放宽核保要求。这种做法也符合银保、电销及网络销售的特点。此外,越来越多的国家对重大疾病保险采取电话核保形式。在英国,80%的保险公司采用电话核保。这种形式要求更少的医疗资料,也不需要体检报告。目前约80%的核保决定通过电话完成。从实际结果看,电话核保提高了如实告知和医疗信息收集质量,有利于客户正面反馈,减少了逆选择。
采取灵活多样的产品销售形式。目前,国内的重大疾病保险主要作为独立险种单独销售,也有部分公司将其附加在人寿险上进行销售。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可以将重大疾病保险和其他险种捆绑在一起进行销售,例如住房抵押贷款保险等。
同时,应大力发展面对面的销售方式,因为重大疾病保险含有较多的保险和医学专业术语,面对面的销售可以更好地发挥代理人的阐释作用,避免产生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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