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南昌明年试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是给生病家庭的二次保障。日前,我市制定《南昌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暂行办法(送审稿)》(简称《办法》),减轻参保居民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办法》拟于2016年1月1日试行。按每人32元额度标准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所有的参保居民。新生儿按规定办理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后,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根据《办法》,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结余时,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出一定额度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时,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来解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资金来源。
据悉,2016年度按每人32元的额度标准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基金中划出作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费。以后年度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医疗消费水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能力、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运行情况等因素,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划作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保费的额度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10万元《办法》提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
2016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10万元。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最高支付额度以上财政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5万元以下部分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比例支付;4.5万元至10万元段内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90%的比例支付。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住院统筹基金支付费用4.5万元以下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自付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含门诊特殊慢性病)医疗费用超过上上年度南昌城乡居民加权收入(城镇居民人数*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数*上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数+农村居民人数)以上的医疗费用,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公司按照50%的比例支付,实现“二次报销”。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35万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年度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年度一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加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5万元。享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特殊用药的参保居民最高额度在35万元的基础上作相应额度的增加。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执行《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超出三大目录范围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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