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少年在校购保险;保险公司以“先天疾病”拒赔
14岁的初中生黄某在新学期入学时购买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在保险期内生病就医后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以患有 先天性畸形 等病症,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责条件为由拒赔,经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了判令保险公司给付黄某保险金3万元的判决。
入学统一购保险保险期间发生意外就医 2014年9月1日学校开学,被告某保险公司在14岁少年黄某就读的中学开展了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险种的团体投保业务。黄某在父亲的陪同下,向被告购买了学生险,并支付保险费70元。保险期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24时止。
2015年3月3日,黄某因 劳力性胸闷气紧、加重伴腹痛、恶心呕吐 等原因到医院住院治疗,同月7日转院至广西某医院住院治疗,2015年3月20日出院。两次住院费用金额为38577.28元。
保险公司以 先天疾病 符合免责条件为由拒赔
黄某根据投保凭证约定,向某保险公司申请附加学幼住院治疗(意外、疾病)保险金30000元的理赔,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所投保的 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 险种,关于责任免除事项已明确规定: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保险人不负保险金给付责任;原告疾病的发生不是在保险期间,根据医院诊断记录来看,黄某就诊治疗的疾病结果,属于先天性疾病,并不属于保险理赔的范围。
法院审理查明,保险公司认为黄某患有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疾病,未提供相关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证实。庭审中,经释明,保险公司放弃对黄某是否患 先天性畸形 疾病进行鉴定。保险公司认可其无法证明已向黄某提供过保险条款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保险合同成立有效,因黄某在投保期间患病住院,而保险公司并无黄某患有属于保险合同 责任免责 第一条第3款规定: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 的证据;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提供了保险合同条款,即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该保险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拒赔的抗辩理由不成立。因原告在保险期限内患病,故被告应按 附加学幼住院治疗(疾病) 的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向原告给付保险金30000元。
保险公司应履行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无法证明其对保险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原告作出明确说明,故该保险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故保险公司需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对原告进行保险金的赔付。
保险方案
热门文章
先生
女士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