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否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公积金政策调整最新消息:否认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收紧 近日,网上有消息称: 由于公积金额度紧张,通知各商业银行8月4日起严格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执行,名下有套房产(限购政策前与父母共同共有的除外),此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不可以用公积金贷款,只可纯商贷,还是按首套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回应,自4月15日本市公积金贷款新政发布以来,各公积金贷款受托机构正常受理贷款,凡符合本市公积金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各受理网点均按规定流程进行审贷和发放贷款。目前,本市公积金贷款运行状态平稳,资金情况良好,尚无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出台。随着本市公积金贷款发放量稳步上升,公积金支持本市居民基本住房需求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凸显。
调整婚前房屋认定流程 市公积金中心称,针对近期公积金贷款申请量大,为完善操作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方便借款人,以减少借款人往返网点次数,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婚前共有房屋套数认定的业务流程进行了调整,即取消原来的复议环节,将婚前共有房屋套数认定直接纳入到审贷条件中(与原有审核口径一致)。 早报记者了解到,不久前,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实下发了《关于调整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操作流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取消因婚姻需要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房屋套数认定的复议流程,调整为审贷条件之一。
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不变 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房屋套数认定标准保持不变,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各自父母共同拥有的产权房屋不超过1套的(即:借款人或其配偶婚前与父母共有1套产权住房,或借款人与其配偶婚前各自与父母共有各1套产权住房),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借款人尚未建立婚姻关系的,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不超过1套,也可以认定为查询到的住房不属于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
《通知》要求,贷款受理机构在套数认定前,应通过本市房屋状况信息中心查询确认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家庭成员名下房屋登记信息。借款人或借款人配偶与其父母共有的产权住房,产权登记时间应早于借款人婚姻登记时间。在组合贷款中,按公积金贷款的套数认定标准认定为不符合公积金贷款要求的,不应办理组合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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