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致人死亡;斗门法院:保险公司可追偿
余某在没有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情况下,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事故致他人死亡。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付给受害人家属后向余某追偿遭拒,遂诉至斗门法院。近日,斗门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胜诉,支持其诉讼请求。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切记安全、合法驾驶,不要因为购买了保险就认为万无一失,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无证驾驶致人死亡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几年前,余某购买了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并且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
然而,余某的驾驶资格为C4D三轮车,其实际上并没有小型普通客车的驾驶资格。2012年1月,余某驾驶该车辆与骑自行车的何某发生碰撞,造成何某当场死亡,事后余某逃逸。
经珠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斗门大队认定,余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何某醉酒后骑自行车在没有划分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没有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两个月后,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随后余某与何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最高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损失外,余某赔偿何某家属经济损失5万元,余某配合何某家属向保险公司追偿交强险,何某家属不得再以各种理由再向余某索赔。
何某家属对余某表示谅解。2012年7月,余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起诉至斗门法院,同月,余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起诉肇事者追偿何某家属遂向保险公司索赔,但是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于是何某家属诉至斗门法院请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内赔偿损失。2012年10月12日,斗门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内赔偿何某家属各项损失合计11.03万元。2012年11月28日,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付给何某家属。
随后,保险公司后向余某追偿,而余某不同意赔偿。2015年初,保险公司诉至斗门法院向余某追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余某只有三轮车驾驶证,却驾驶小型客车,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形,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受害人或其家属,赔偿后可以向余某主张追偿权,故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胜诉。同时,法官提醒广大司机,切记安全、合法驾驶,不要因为购买了保险就认为万无一失,否则吃亏的还是自己。法官说法几种规定情形下保险公司追偿应予支持审理本案的法官表示,与第三者商业责任险的非强制性、按被保险人所承担的责任赔偿及一般约定醉驾、逃逸、无证驾驶等保险公司免赔不同的是,交强险属于强制性的保险,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被保险人是否在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保险公司均将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同时,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这几种特殊情况下,为了充分保护受害者能够获得赔偿,法律规定保险公司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然而该条的第二款同时还规定了在上述情形下,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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