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死亡保险上限或将最高调至50万元
执行了5年的未成年人死亡人身保险限额将再一次进行调整。日前保监会就《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正式对外征求意见,这也是自2010年进行调整以来的再次调整,2011年将限额从5万元上调至10万元,如今最新的《征求意见》中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所谓死亡人参保险限额,是指死亡给付保险金额的累计限额,也就是说,如果父母给自己的子女购买多份保险,总额不能超过限额。最早的标准是1999年的5万元限额,2011年4月1日调整为10万元。而根据最新的《征求意见》显示,对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一)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二)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这一标准的每次调整,都显示了保险的发展与经济发展的同步进行,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的不断变化,原有的限额显然不能满足现状的要求。此次最大的亮点是在限额上的调整上考虑了年龄的需求,分别分为10周岁以下和10周岁以上,不再对未成年采取“一刀切”的保额限制,而是分年龄段设定不同的保额。业内保险专家认为,这既是行业发展与时俱进的体现,并且提高保额后也有利于进一步满足市场需求,并推动少儿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开发。对未成年人的死亡赔付设定最高上限,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防止道德风险。
不过有三种情况不计算在里面,第一种是投保人已交保险费或被保险人死亡时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一些有投资功能的投资连结保险合同、万能保险合同,这一合同的现金价值返还时可以不受限制;第二种是航空意外死亡,遇到飞机失事这样的航空意外伤害也不计限额,按实际赔偿计算;最后一种就是重大自然灾害,也可以不受限额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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