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出台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今年年底前,大病保险覆盖所有、(以下统称 城乡居民基本 )参保(合)人群,有效减轻大病患者看病就医负担。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与医疗救助等制度紧密衔接,共同发挥托底保障功能,切实解决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问题。按照《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
今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要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意见》明确,各地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筹资能力、患大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情况、基本医保筹资能力和支付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测算,科学合理确定大病保险的筹资标准。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
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对经大病保险支付后自付费用仍有困难的患者,民政等部门要及时落实相关救助政策。支持商业健康保险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医疗机构信息系统进行必要的信息共享,并逐步推进与财政管理系统的互联共享。推动实现新型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渡。
《意见》提出,原则上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择优选择1-2家具有资质的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降低承办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提供 一站式 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产品。关注,更多热门保险资讯随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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