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有了新变化
本月起,2016年度南阳市参保缴费开始了。昨日,记者从市中心获悉,根据相关文件,2016年我市学生儿童的个人缴费标准虽然有所提高,但参保居民享受的医保待遇也有大幅提高,在享有基本医保的同时还享有大病,一年最高可报销42万元。变化1 学生儿童个人缴费提高我市城镇学生及其他18周岁以下城镇居民缴费标准有所提高,个人缴费每人每年缴纳90元;其中属于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
非学生的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缴费标准不变,每人每年缴纳140元;其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和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年缴纳80元。变化2 参保居民享受 双保险 2016年度,参保居民享受的待遇提高,一个自然年度内,居民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基本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连续缴费6年后,最高支付限额12万元。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具体标准按就医医院实际级别执行。同时实行,一个自然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含门诊及门诊规定病种个人负担费用)超出起付线(1.8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分段支付,年度最高支付30万元。
也就是说,参保人员在2016年度享有基本医保的同时也享有大病保险。 市医保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基础上,对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予二次报销,报销比例明显提高,大大减轻了重特大疾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负担。变化3 婴儿3个月内随时参保 新生婴儿常因错过参保期不能及时参保、且易患病,我市今年新增了,把新生婴儿也纳入医保保障范围内,切实减轻了其家庭经济负担。
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是今年城镇居民调整的又一亮点。当年出生的计划内新生婴儿,3个月内办理当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3个月内新生婴儿自参保缴费之日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参保缴费之日正在住院治疗的,当次住院医疗费用自入院之日开始计算。超过3个月办理的,按照其他城镇居民参保缴费的规定执行,即当年缴费,次年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父或母参加当地城镇的,可凭计划生育登记证(准生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件,经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登记后,以参保父或母身份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医
保待遇,与参保父或母执行一个年度内的待遇标准(父或母只可选择一方,不得交叉选择)。2016年度,参保居民在定点医院生育仍然实行定额报销,但补助标准普遍有所提高。定额标准:平产:一级医院由300元提高到600元,二级医院由400元提高到700元,三级医院由500元提高到800元;剖宫产:一级医院由600元提高到1200元,二级医院由700元提高到1300元,三级医院由800元提高到1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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