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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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下午,我市召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动员暨培训会议。 会议指出,我市将通过2至3年的试点工作,推动环境危害大、风险高、易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高企业防范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
按照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河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和中国保监会河北监管局《关于印发 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和省环保厅制定的实施方案要求,确定我市列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范围包括: (一)国、省控重点企业。 (二)涉重金属企业。包括:重有色金属采选业;重有色金属冶炼业;铅蓄电池制造业;皮革及其他制品业;皮革鞣制加工等;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等。
(三)其他高污染高风险企业。包括: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危险废物产生、处理、处置企业;石油化工、化学制浆造纸、印染、制药、酿造、味精、淀粉、钢铁、矿山开采、煤化工、建材等重污染高风险企业。 (四)近3年来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 (五)其他企业。包括饮用水水源地上游未排入集中式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处理的工业企业;使用沟渠、坑塘、管道等输送或者贮存污水的企业;位于环境敏感区内的排污企业。
据了解,2015年,我市计划至少有60家企业参与第一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从2016年开始,在第一批试点工作基础上,逐步扩大入保行业企业范围,全面组织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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