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新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开始实施交通事故赔偿实行城乡“同命同价”
12月6日,记者从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为依法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明年1月1日,我省施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九十九条,由总则、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车辆和驾驶人、道路通行条件、道路通行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构成。
2005年11月通过的《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执行标准》同时废止。根据条例,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上,条例明确规定,对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本省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其被抚养人的生活费按照被抚养人经常居住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这也就意味着,以后甘肃省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在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标准上将不再有区别,实行‘同命同价’。”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高协说。
据了解,在此之前,根据我省交通事故赔偿标准,道路交通事故伤亡人员所获赔偿根据其身份,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居收入计算,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所获赔偿相差4倍左右。随着社会发展,交通事故赔偿“同命不同价”被社会人士和法律界所争议。据了解,《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是甘肃省新中国成立以来首部关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除对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做出新的规定外,还对规范对象、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机动车管理、道路通行条件和通行规定及罚款标准做出新的明确规定。
此外,《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校车也作出了规定:“专门接送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的校车,应当经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领取校车标牌,在车身喷涂统一标准的校车外观标识和车属单位名称。校车应当保持安全性能良好,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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