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改将医疗救助力度加大,保障能力增强
2011年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收官”之年。1月9日,江西医改在过去3年中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覆盖全体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逐年提高,医疗救助力度加大,医疗保障能力增强,实现人民群众看病有保障的目标。
江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参保率达92.3% 其中城镇职工医保544.79万人,城镇居民医保790.45万人。工业园区企业参保49.71万人,农民工参保34.96万人,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88.33万人。新农合参合人数达3238。8万人(同比2010年增长93。85万人),参合率达97.81%。同时,医疗救助基本覆盖城乡困难群体。 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城镇医保政策标准统一 目前,上饶德兴市已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统筹,南昌市从增扶持、提待遇、重服务、转方式等四个方面加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全省医疗保障水平几年来逐步提高。其中,全省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的财政补助水平每人每年提高到200元,筹资标准分别达到310元(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高于全省平均水平的设区市达到350元)和240元。城镇居民医保实行市级统筹后,居民医保起付标准由2007年的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和三级医疗机构550元,分别降至100元、200元、300元;封顶线由成年人2万、未成年人3万,全部提高到6万。
江西还率先在全国实现全省城镇医保政策标准的统一,推进建立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系统统一等“六个统一”的城镇职工医保设区市级统筹制度后,起付线从2010年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实际下降到目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左右,封顶线从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提高到现在的6倍左右;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报销比例平均提高10%。 大病医保基金按照90%比例支付 此外,大病医疗保险制度也逐步得到完善。2009年、2011年,江西相继出台了《江西省城镇居民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江西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建立起完善全省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全省统一规定居民大病医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20元,一级医疗机构报销90%,二级医疗机构报销85%,三级医疗机构报销80%,转外诊70%。
职工大病医保的缴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0。5%左右。参保职工发生在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含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医疗费用,大病医保基金按照90%的比例支付,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15万元。同时还整合各类医疗保障政策,探索建立重大疾病救治机制。 12种特殊慢性病纳入医保救治范围 医改过程中,江西还增加了门诊救治特殊慢性病数量。各地医保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原则上不少于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精神病、血友病、高血压病、糖尿病、慢性肝炎、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慢性支气管炎等12种。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群众门诊医疗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支付报销0.3-1.5万元。
城镇居民实现医保一卡通即时结算 另外,医保经办机构服务水平进一步改善。大力推广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一卡通即时结算,统筹地区基本实现住院费用即时结算。 新农合在省内全部实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报销直补。探索开展了按人头付费、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方式改革。 近年来,医疗保险的改革成为各省的重点工作任务,这对于改善居民就医问题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医疗保险的改革要真正做到为百姓、为保障才可以对居民就医问题带来实质性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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