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变动档案怎么办?
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出,到底谁之责?01案例:档案及社保未及时转出,到底谁之责In the end who is responsibleWhat should I do近日,一位热心读友R女士的来信给我们带来无限思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她的亲身经历:2013年9月,R女士在某公司入职。2015年3月,R女士由于身体原因,提出辞职,并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R女士在信中说,公司与自己解除劳动关系后,一直未按规定为其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致使自己社保中断、失业金无法领取,自己目前在要求公司为其转移档案及社保关系,并要求公司赔偿自己2015年3月至8月期间的失业金损失8000余元。
而另一方面,据R女士离职公司辩称,其公司人事部曾多次通知R女士到公司办理档案及社保关系转移手续,但R女士均未回公司办理,致使公司无法为R女士办理相关手续,由此造成的相关问题和损失,公司没有赔偿的依据。最后,R女士问,我和前公司陷入了僵局,我该怎么办?02小编有话说:我们应该看到的法律依据Please listen to meWe will always support you很明显,这是一起因离职时转移档案和社保手续方面的问题,造成的劳动纠纷。也是我们在职场中,频频听说的一种情况。
根据《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职工被劳教、劳改,原所在单位今后还准备录用的,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进一步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于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劳动者造成的损失。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第31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或不按规定及时为失业人员转移档案关系,致使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再就业的,用人单位应当赔偿由此给失业人员造成的损失。”03我们的建议Our suggestionFacts speak louder than words 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这份证明,无论对于劳动者个人,还是对用人单位而言,都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证明证据。很多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时,也将其作为接收入职新员工的一项重要材料要件。
综上所述,在具体申诉过程中,我们建议R女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劳动仲裁委会员提出申诉,并配合工作人员,提供并出示自己在与原公司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时,签署的相关证据材料。如果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原用人单位根本没有与R女士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那么原公司更应直接承担相关责任。在既往劳动纠纷的处理中,一般情况下,举证责任在于用人单位,即:用人单位应该证明是劳动者不配合导致才行。
因此,对于R女士的案例,在抗辩过程中,原公司如能举证证明,则可以减轻或免除相关责任;如果仅仅是泛泛声称而无法出示相关证据,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由于档案和社保关系未及时转出,给R女士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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