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因出警时司机不在场,保险公司就可拒赔?

近日,市民王女士遇到了一桩难事儿,无助的她找打了晚报律师帮帮团希望得到帮助,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她遇到了什么事情,晚报律师又是如何给她支招儿的。
【案例】 市民王女士:2014年,我在我市一保险公司给自家的车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自2014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3日。当时保险条款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4年10月3日凌晨3点多,我儿子在驾车发生侧翻事故,110接到出现场时,我儿子在一旁休息,民警未看到我儿子,事故影响也不大。4点前后,我儿子再次报警,见无其它人员伤亡,他自行至医院就诊。后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本起事故符合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拒赔。请问,保险公司的说法是否正确?
晚报律师帮帮团成员、河南森合律师事务所白德营律师: 该当事人在保险公司投保有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属于商业险的范畴,商业险保险有别于交强险,商业险保险完全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意思自治、缔约自由的原则订立的,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通过保险合同进行约定。
投保人所缴纳的保费及保险金额的约定,是与保险标的的危险性、保险公司的免责范围相对应的。 根据双方保险合同的约定: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保险公司免责。该条款对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来讲属于特别约定,且该条款无论从概念、内容还是法律后果等均通俗易懂,不会引起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的阅读和理解困难。只要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在当事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已经将该条款进行送达并解释说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是有依据的;若保险公司不能证明该免责条款已经送达并解释说明,根据《合同法》第39条、40条及《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该条款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保险公司应当予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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