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生育保险政策梳理
近期,小编发现,身边的new baby越来越多,给我们留言咨询生育保险政策的粑粑麻麻也越来越多。勤劳的小编对黄石市生育保险政策做了个梳理。来,猛戳这里,一起涨姿势~~~A、参保范围 本市城镇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职工。 新生育保险政策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纳入参保范围,全市2万余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将与企业职工享受同等生育保险待遇。B、缴费标准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0.7%的费率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C、享受人群 新生育政策规定男职工配偶政策内生育的,男职工可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政策内生育可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的日支付标准,按照其配偶生育的上年度男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2计算。D、产假
女职工生育的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已婚晚婚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E、生育保险待遇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
(一)生育津贴
1、正常生育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政策的,增加30天生育津贴;
2、妊娠不足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至7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以上因意外导致引产的,享受98天生育津贴。
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停发工资,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或护理津贴。生育津贴的日支付标准,按照女职工生育或流(引)产上年度用人单位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2计算。
(二)生育医疗费 生育医疗费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所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及药品费、产后访视费和计划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医疗费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引)产、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服务设施目录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1、参保女职工因孕产期并发症(包括异位妊娠、妊高症、妊娠剧吐、产褥感染、胎盘早剥、胎膜早破、前置胎盘、子宫破裂、产后大出血、羊水栓塞)发生的符合本市职工基本医疗、工伤及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规定(以下简称“二个目录”)规定的医疗费用,在妊娠及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中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患者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就医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就医自付20%。以上医疗费用不包含新生儿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2、正常分娩、难产、剖腹产(含剖腹产同时做子宫肌瘤切除术)发生的符合“二个目录”的医疗费用,一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0%、二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15%、三级医疗机构患者自付20%,其他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据实支付。无医学指征的产妇要求剖腹产,按本统筹区上年度顺产平均医疗费用支付,超过顺产平均医疗费用的部分由本人自付。
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产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按限额标准结算,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超过部分由患者自付。
F、申报资料
(一)符合规定享受我市生育保险各项待遇的参保职工,在就医前办理《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 身份证、结婚证、准生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2. 生育或生育并发症诊断证明书、计划生育部门证明原件; 3. 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的,需提供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证明原件,以及不适宜上环意外受孕的医学证明或上环受孕的B超单原件; 4. 参保男职工申请享受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待遇的,需提供社区出具的未就业证明原件,以及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审核原件)。
(二)符合规定享受生育保险津贴(包括生育津贴和男职工护理津贴)的职工,应在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后三个月内,由所属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津贴、护理津贴支付审批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学证明或出院小结、门诊病历;
4.申报男职工护理津贴的,还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准生证)、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情况说明。
(三)生育参保职工因急诊、急救、转外及异地居住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在出院后三个月内,由所属单位向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填报《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申报审核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黄石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表》;
2.身份证复印件;
3.原始发票、费用清单、出院小结、长期(临时)医嘱。
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生育各项津贴、医疗费用申报情况进行审核,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待遇支付。参保职工的各项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向职工所属单位支付,参保单位凭本单位税务收据领取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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