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提高
昨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游钧在人社部召开的视频会上说,各级人社部门要确保年内完成全面实施大病保险的任务。他说,2012年开展建立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以来,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90%的地市州已启动实施,近80%开始为参保者报销。
游钧说,大病保险对患者高额医疗费用的支付比例在基本医保之上平均提高10至15个百分点,有效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试点取得了显著成效,全面实施条件已具备。北京做法六项医疗自付费用可二次报销本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是在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对大病患者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进一步保障的一项制度,大病保险报销一年度结算一次。本次出台的大病保险的保障对象是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主要是四大类人员,包括学生儿童、城镇老年人、无业居民、残疾人等。
参保人员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已享受民政部门医疗救助金额做相应扣减)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简称起付线)的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按照比例应当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3.检查、治疗项目中使用大型医用设备及单项费用在200元(含)以上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中的乙类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5.《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的乙类药品应当由个人先行负担的医疗费用。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规定可纳入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以及符合(三)、(四)、(五)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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