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剖析
当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会保险以后——连云港市一起社会保险纠纷案件剖析 今年23岁的张明(化名)大学毕业后就职于连云港市的一家软件公司。因考虑为临时就业,且自己较为年轻,在公司多次要求其提供办理社保登记的相关材料时,他都以各种理由推辞。在公司向其释明未缴社保的潜在法律风险后,张明甚至出具书面证明,声明系个人原因放弃社保,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并要求单位将社保费折成补贴支付他。 2014年12月25日,张明下班回居住地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受伤,经交巡警部门认定其无责。后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鉴定符合十级伤残标准。张明伤情康复后,于2015年3月17日来到公司提交了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以公司未缴纳社保为由,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来,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张明来到连云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共计12余万元。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主要是,作为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与责任。但是,一个新的问题出现:当劳动者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而自愿放弃社保权益的,其书面承诺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仲裁委认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置的强制性条款,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同时履行的法定义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不能随意处分这项权利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理由予以减免。本案中,张明给公司以书面承诺,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违反了相关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一种无效的法律行为,其承诺不具备法律效力。作为无效协议,对公司及张某均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公司应该承担因未为张某缴纳社保带来的法律责任。 因此,仲裁委在裁决中支持了职工张明提出的所有仲裁请求。 这一案件带给人们许多思考与警示,对单位用工有现实教育和指导意义。时下,一些企业在劳动者提出不要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要求将社保费用折算给个人时,有的企业答应这一要求。殊不知,这一做法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一旦职工提出诉讼,业即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规定在职工因年老、失业、患病、工伤、生育而减少收入时,有权享受国家给予的基本社会保障。《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实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为职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因此,即使职工出于真实意愿表达,表示自愿放弃社保权益,并给用人单位以书面承诺,也不具备法律效力。无论用人单位采取何种办法和借口,也无论劳动者如何承诺,只要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法行为。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鉴于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的责任,即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通过签订协议、书写承诺等方式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不能当然地免除其缴费责任和自身参保的义务。一旦遇到劳动者不能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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