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修订开征意见;修订原则早知道
10月15日讯:10月1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的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 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本次法修改共新增24条,删除1条,修改54条,修改后共9章208条。记者梳理修改部分发现,相较现行《保险法》,对产险、人身险、中介机构、资金运用、公司内部治理、违规处罚等,都进行了修改。修订原则是放松业务管制、扩大保险资金运用范围,新增完善公司治理、风险控制的要求条款,及 偿二代 规则下对应的法规调整等。根据该份意见稿,监管机构将就、互联网保险、公估人管理、纠纷调解制度、保险集团、相互保险等管理办法陆续制定并出台。同时,国务院还将制定由财政支持的巨灾保险制度管理办法。多位业内人士对记者称,2014年12月曾向保险行内内部征求过一版 改动较为激进 的意见稿,这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彼时一些内容,例如原来希望调高设立门槛、允许公司做医疗责任险业务等,公开征求意见稿中已经没有了这部分内容。值得注意的是,该份稿公开征求意见至2015年11月14日,新版保险法内容仍有待国务院整合意见后下发。1.产险自留保费不再受对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产险业有一个著名的 4倍规则 《保险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经营业务的保险公司当年自留保险费,不得超过其实有资已支付保费加总和的四倍。现在应实行偿二代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拟将此条款删除。这意味着产险公司不需要将超过资已支付保费和公积金总和四倍的保费强制分出给再保险公司。
偿一代规则下,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是与保费规模挂钩的,保费收入越高,资本要求就越高。将要实行的偿二代规则下,资本要求跟保费规模并无关系,利用财务再保险改善偿付能力的方式将会失效。 14日,一位保险集团精算师对本报记者分析称。
这意味着,对财险公司而言,业务量不再是制约资本的因素。一定资本下,风控越好,业务量就可以做得越多。 产险业七成业务来自,而偿二代下车险的资本占用是其他财险中相对少的。如果4倍规则不改的话,会出现一种情况是,使绝大部分业务是车险的产险公司,风险虽低但规模依旧受限,这与资本要求与风险挂钩的新监管原则是冲突的,所以会删除。但对于再保公司,明年车险业务分出减少,保险交易所出现后,再保市场会面临很大的挑战。 一位再保公司人士对记者称。 这也是倒逼再保功能回归保障,而非仅通过财务再保险手段帮助保险公司提高偿付能力,而一个是可能基于偿二代规则进行产品创新。 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对本报记者分析称。
所谓 财务再保险 ,是利用业务分出降低自留保费,同时通过再保摊回手续费提前实现利润。偿付能力充足率的计算方式是实际资本除以最低资本,如此一来,分母减小、分子增加,偿付能力得到了提高。但实质上并没有实现风险转移,因为业务分出时即可获得部分预估手续费进入实际资本,半年之后才会根据赔付率调整手续费,偿付能力才可能会随之下降。2.人身险增加年金业务但在年金经营上,目前仍在初级阶段。根据征求意见稿,人身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在、、等保险业务的基础上,增加了。而年金业务,包括、职业年金等。 目前,企业年金市场基本饱和,增量市场较小,可能监管层出于对职业年金的考虑,因为职业年金目前还不是省级统筹,如果县市级统筹的话,确实只有寿险公司才有这样的机构分布。 一位保险公司寿险部门负责人分析称。目前经营企业年金的保险机构主要是专业公司。今年1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改革的决定。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并建立职业年金制度;同时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提高经办管理水平。记者获得的一组数据显示,截至2014年底,保险业累计受托管理4.3万户企业的企业年金计划,占法人受托企业数的90%,累计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规模3174亿元,高于银行业(规模1365亿元)和信托业(规模74亿元)。有业内人士认为,寿险公司和对于年金业务的经营优势各异,一方面公司已经有相对成熟的业务来源,寿险公司的年金业务仍需其他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另一方面大型寿险公司销售人员数量较多,分支机构分布较广,在销售和服务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而在年金经营上,目前仍在初级阶段。 目前企业年金业务的利润率不高,受托业务基本难以盈利,并且年金业务不计入保费收入。
不仅如此,由于企业年金是团体业务,而目前寿险公司是以代理人为主要自有销售队伍的模式。 一位保险公司寿险部门负责人称。 对于养老保险公司来说,则有望向专业养老资产管理机构转型,将年金的销售和服务让位于寿险公司,自身专注于发展养老资产的投资管理,逐步形成差异化的发展模式。 一位大型保险公司人士对记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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