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编详解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
去年11月7日19时30分许,一辆轻型普通货车沿东阳街由南往北行驶,至东阳街西埠头村左转弯时,与后方同方向直行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自行车发生侧翻,由此导致骑车人张某受伤,电动自行车车损。事后,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汪某与张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虽然交警部门已经出具责任认定书,汪某和张某却就赔偿问题迟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我伤势严重,还因此落下了残疾。可汪某和他的车辆保险公司总共只赔偿给我18000元钱。”张某表示。为此,张某一纸诉状,将汪某,以及当事货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汪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5100元。
婺城法院受理了该案,并进行开庭审理。法院首先确认,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责任认定准确。在此基础上,明确了驾驶机动车的汪某应承担张某损失的60%。随后,在对张某的合理损失予以确认后,法院作出判决,由当事货车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车辆投保的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张某120000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张某80040.37元,合计200040.37元。由汪某赔偿张某1224元。上述金额,已包含汪某和车辆保险公司已赔付的款项。 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项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双方最关心的就是赔偿问题。那么,在法律上,对这个赔偿明确了哪些项目呢?刘敬礼法官表示,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总的来说,交通事故的赔偿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费、鉴定费等。 上述案件,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但婺城法院审理时,“明确驾驶机动车的汪某应承担张某损失的60%”。对此,刘敬礼法官解释,这是因为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该事故并非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则在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也需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据此,在汪某和张某负同等责任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人应多承担10%的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强制保险的赔偿限额 目前,机动车上路行驶,必须缴纳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我们俗称的“交强险”。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该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其中,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总额为122000元。具体地说,在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 此外,根据交强险的性质,只要肇事车辆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不管责任的大小,都应先按照交强险各项限额进行赔偿,如果每个限额下赔偿项目的总和超过了交强险限额的话,才在商业险中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商业险免于赔偿的主要情形 交强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投保的险种,是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的。除了交强险,车辆驾驶人还可以选择投保商业险。商业险更具有合同的性质,需要双方的合意,当事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不投保,可以投保这个险种也可以投保那个险种。商业险的理赔,要根据车辆投保的险种以及投保时的合同约定来确定。 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险合同中会约定一些免责条款,如果驾驶人员违反的话,将不予赔偿。
主要有下面几种情形:一是驾驶人饮酒、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中,如果驾驶员在醉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况下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伤或财产损失的话,是加重刑事、行政处罚的一种情形。二是无证驾驶的;三是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四是发生交通事故以后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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