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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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一市民为爱车投保全险,其中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高达34万元。然而一次意外事故后车辆被烧毁,车主近20天后才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清远市清城区法院裁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法院查明,去年4月20日凌晨2时58分许,清远市龙塘镇定安古台桥路段发生交通事故,当日3时朱先生拨打110,交警到事故现场勘查发现,朱先生的汽车碰撞路边树木后侧翻起火燃烧,驾驶员已离开现场。当日10时左右,朱先生向保险公司报险。 然而,直到5月9日,朱先生才到交警处理该次事故,因交警在事故发生后无法联系上朱先生,朱先生本人在此期间也没有主动接受交警部门对此事故的调查,故交警没有出具事故认定书。后经朱先生委托有关部门鉴定,确认被保险车辆全损,损失值为353361元。
保险公司认为,朱先生在事故发生后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保险人对事故性质、原因无法确定,且朱先生在事故后离开现场逃避调查,直接导致交警无法确认事故原因,车辆损失不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法》规定了被保险人的通知、协助义务。朱先生虽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但其离开现场且未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并在事发近20天后才到交警部门处理事故,导致交警无法查实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故保险公司对朱先生所主张的损失34万元不承担赔偿责任。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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