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
年底前,我省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参保人群都要有大病保险了。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全面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明确大病保险年底前覆盖所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合)人群。到2017年,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大病保险制度。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按照《意见》,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对经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高额医疗费用,可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主要测算依据。今年大病保险对患者经基本医保支付后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实际支付比例应达到50%以上,并随着大病保险筹资能力、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进一步提高支付比例。要按照医疗费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险支付比例,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对已经签订协议且赔付比例低于50%的,由当地政府和承办保险公司协商,及时调整到50%以上,确保参保居民权益,有效减轻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统一大病保险制度我省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年度提高筹资时予以统筹安排。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探索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疾病应急救助、商业健康保险及慈善救助等制度间的互补联动,明确分工,细化措施,在政策制定、待遇支付、管理服务等方面做好衔接,努力实现大病患者应保尽保。推动实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重大疾病保障向大病保险平稳过度。
大病报销实行即时结算《意见》提出,原则上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市)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公开招标择优选择1-2家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降低承办成本,提高服务效率。2015年至2018年,试行免征保险保障金。按照要求,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获得的保费实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证偿付能力。商业保险机构要加强与基本医保经办服务的衔接,及时掌握大病患者医保支付情况,提供“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建立大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和定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之间实时互联互通,实行大病报销即时结算。发挥商业保险机构网络优势,简化报销手续,推动异地医保即时结算。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在承办好大病保险业务的基础上,提供多样化的健康保险产品,但不得捆绑或强制推销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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